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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通风报信”要考虑法律协调性

发布时间:2024-09-03 09:50人气:

  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笔者认为,刑法第362条规定的通风报信行为对象与相近法条规定的通风报信行为对象不相协调,建议将该条中的“违法犯罪分子”修改为“犯罪分子”,即将“违法分子”排除在通风报信行为的对象之外。理由是:

  首先,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不协调。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显然,该罪中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不包括“违法分子”。立法者在对该罪具体规定时,并没有因为对特殊对象的惩处而将通风报信行为的对象范围予以随意扩大。因此,将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为卖淫、嫖娼“违法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入罪,与性质相近的刑法第417条规定的包庇对象的规定不协调。

  其次,为性质相近的吸毒、赌博、违法分子通风报信未入罪。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澳门新葡萄新京登录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显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者视野中,四者的社会危害性是同等的,具有相当性。未将为吸毒、澳门新葡萄新京登录赌博等违法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予以入罪,而将为卖淫、嫖娼违法分子通风报信入罪,显然不相协调。澳门新葡萄新京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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